固定污染源是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重要來源之一,我國多省市已經出臺了工業VOCs綜合排放標準,以彌補行業標準缺失的不足,對眾多涉VOCs排放的固定污染源實施監督管理。2022年6月1日,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、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發布省級地方標準《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》(DB44/ 2367-2022)。該標準為強制性地方標準,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。
依據有關法律規定,標準的全部技術內容為強制性。該標準規定了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、無組織排放、企業廠區內及邊界污染的控制要求、監測和實施與監督要求,適用于現有工業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,以及新建、改建、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、環境保護設施設計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、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。

(DB44/2367—2022)


主要內容包括:范圍、規范性引用文件、術語和定義、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企業廠區內及邊界污染控制要求、污染物監測要求及實施與監督。


需要注意的是:重點地區,收集廢氣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/h,在滿足排放濃度達標的前提下,可以不用安裝VOCs治理設施。如排放濃度超標,仍應安裝VOCs治理設施,確保達標排放,但去除效率不作要求。
不符合上述條件的,即重點地區,收集廢氣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2kg/h,需要安裝VOCs治理設施,如未使用規定的低VOCs產品,在滿足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均達標的前提下,治理設施的去除效率不得低于80%;如全部使用符合規定的低VOCs產品,治理設施去除效率不作要求,VOCs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達標即可。
(轉自 VOCs 前沿 08-31)